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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要件
要旨
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要件
函釋全文
獎勵投資條例第十條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係政府為因應經濟蕭條刺激經濟景氣復甦之短期措施,歷次行政院核定之投資抵減辦法,均訂有該機器設備不得於三年內轉售、退貨或報廢及必須安裝於自己廠房等限制,所抵減者亦以事業本身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限,均以事業繼續經營為適用之要件。是故生產事業因合併而消滅,其未抵減餘額,不得由合併後存續公司承受。(財政部賦稅署77/10/12台稅一發第7705814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