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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外幣購置機器設備其總金額之計算以交貨日之匯率換算
要旨
以外幣購置機器設備其總金額之計算以交貨日之匯率換算
函釋全文
三、生產事業以外幣購置進口之機器設備,其總金額之計算,外幣得依本部怍台財稅第37648號函規定應以該機器設備交貨日之匯率換算,但申請時如已實際結匯,則應依實際結匯付款之匯率計算之。(財政部77/12/19台財稅第7705936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