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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外幣購置機器設備其總金額之計算以交貨日之匯率換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以外幣購置機器設備其總金額之計算以交貨日之匯率換算

函釋全文

三、生產事業以外幣購置進口之機器設備,其總金額之計算,外幣得依本部怍台財稅第37648號函規定應以該機器設備交貨日之匯率換算,但申請時如已實際結匯,則應依實際結匯付款之匯率計算之。(財政部77/12/19台財稅第7705936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外幣購置機器設備其總金額之計算以交貨日之匯率換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12 月 19 日發布,要旨:以外幣購置機器設備其總金額之計算以交貨日之匯率換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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