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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增資設備裝置國外取得證明仍可緩課所得稅
要旨
增資設備裝置國外取得證明仍可緩課所得稅
函釋全文
生產事業如因承包國外工程或整廠輸出之工作需要,以其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購置之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裝置於國外,本部同意於檢附政府派駐當地駐外機構之查驗證明後,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3/04/03台財稅第5230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