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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增資設備裝置國外取得證明仍可緩課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增資設備裝置國外取得證明仍可緩課所得稅

函釋全文

生產事業如因承包國外工程或整廠輸出之工作需要,以其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購置之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裝置於國外,本部同意於檢附政府派駐當地駐外機構之查驗證明後,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3/04/03台財稅第5230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增資設備裝置國外取得證明仍可緩課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4 月 03 日發布,要旨:增資設備裝置國外取得證明仍可緩課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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