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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論股票轉讓地點均依轉讓立約日我國證交所收盤價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不論股票轉讓地點均依轉讓立約日我國證交所收盤價為準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法人股東巴拿馬商××油公司,將取自貴公司發行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緩課股票,全部轉讓予巴拿馬商××投資公司承受,應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一案,依說明二規定辦理。說明:二、貴公司係屬股票公開上市之公司,不論股票之轉讓地點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其轉讓價格應以有關轉讓契約立約日(或立約日前最近一日)之該股票在我國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為準,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由 貴公司於巴拿馬商××油公司辦理該項股票過戶時,依百分之二十扣繳率代為扣繳所得稅。(財政部71/06/01台財稅第340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論股票轉讓地點均依轉讓立約日我國證交所收盤價為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6 月 01 日發布,要旨:不論股票轉讓地點均依轉讓立約日我國證交所收盤價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