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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論股票轉讓地點均依轉讓立約日我國證交所收盤價為準
要旨
不論股票轉讓地點均依轉讓立約日我國證交所收盤價為準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法人股東巴拿馬商××油公司,將取自貴公司發行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緩課股票,全部轉讓予巴拿馬商××投資公司承受,應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一案,依說明二規定辦理。說明:二、貴公司係屬股票公開上市之公司,不論股票之轉讓地點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其轉讓價格應以有關轉讓契約立約日(或立約日前最近一日)之該股票在我國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為準,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由 貴公司於巴拿馬商××油公司辦理該項股票過戶時,依百分之二十扣繳率代為扣繳所得稅。(財政部71/06/01台財稅第340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