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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公司辦理減資時其緩課股票處理疑義
要旨
核釋公司辦理減資時其緩課股票處理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本,含有現金資本及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適用緩課股東所得稅者,其於辦理減資時,股東所應減少之股份,原則上應比例收回。但其股東如自願放棄繼續享受緩課所得稅,選擇繳回適用緩課之股票,作為該項股票收回年度之收益申報納稅者,應准辦理。(財政部73/12/26台財稅第655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