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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公司辦理減資時其緩課股票處理疑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核釋公司辦理減資時其緩課股票處理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本,含有現金資本及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適用緩課股東所得稅者,其於辦理減資時,股東所應減少之股份,原則上應比例收回。但其股東如自願放棄繼續享受緩課所得稅,選擇繳回適用緩課之股票,作為該項股票收回年度之收益申報納稅者,應准辦理。(財政部73/12/26台財稅第655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公司辦理減資時其緩課股票處理疑義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發布,要旨:核釋公司辦理減資時其緩課股票處理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