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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盈餘轉增資發行股票償還融券時轉讓價格之認定
要旨
以盈餘轉增資發行股票償還融券時轉讓價格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主旨:融券人以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盈餘轉增資新發行記名股票償還融券,受託證券經紀商應按償還前一日該融券股票收盤價格作為轉讓價格,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末項規定辦理申報。(財政部75/09/16台財稅第752628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0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