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新債償還舊債後始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新債者仍得緩課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以新債償還舊債後始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新債者仍得緩課所得稅

函釋全文

二、生產事業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還增置或更新設備之貸款或未付款者,應由稽徵機關查明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資金,確係用於償還購置設備之貸款或未付款後,准予適用有關緩課所得稅之規定。三、生產事業增置設備之貸款,於償還期限屆期時,因公司未有盈餘,乃另貸新款償還舊貸款,俟公司有盈餘時,再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還新貸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所舉新債確係用於償還舊債者,准予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有關緩課所得稅之規定。(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8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新債償還舊債後始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新債者仍得緩課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4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