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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生產事業將合併時換發之特別股復轉換為普通股適用獎勵規定釋疑
要旨
生產事業將合併時換發之特別股復轉換為普通股適用獎勵規定釋疑
函釋全文
××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於合併基準日起屆滿五年後,將合併時換發予消滅公司股東之特別股復轉換為普通股,得免視同轉讓,繼續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乙案,經核尚無不合。(財政部賦稅署77/07/28台稅一發第7701568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