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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生產事業將合併時換發之特別股復轉換為普通股適用獎勵規定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7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生產事業將合併時換發之特別股復轉換為普通股適用獎勵規定釋疑

函釋全文

××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於合併基準日起屆滿五年後,將合併時換發予消滅公司股東之特別股復轉換為普通股,得免視同轉讓,繼續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乙案,經核尚無不合。(財政部賦稅署77/07/28台稅一發第7701568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生產事業將合併時換發之特別股復轉換為普通股適用獎勵規定釋疑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7 年 07 月 2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