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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現金增資用於改善財務結構如符合標準有投資抵減優惠
要旨
現金增資用於改善財務結構如符合標準有投資抵減優惠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七十八年度現金增資,其資金用於改善財務結構部分,如經臺明符合獎勵投資條例實施期滿注意事項及原工礦業或事業創立或擴充獎勵標準者,其股東因而取得之記名股票,可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抵減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1/10/14台財稅第81168036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