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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現金增資之資金從事與公司經營之業務無關之投資無投資抵減優惠
要旨
以現金增資之資金從事與公司經營之業務無關之投資無投資抵減優惠
函釋全文
主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七十八年度現金增資,其資金用於購置土地興建別墅大廈出售或將所購之部分土地出售,因與公司經營之業務無關,其股東因此項現金增資而取得之記名股票,不適用原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獎勵。說明:二、至其餘資金中,除轉投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十六億七千八百九十九萬五千元部分,依本部(70)台財稅第34227號函規定,不得適用原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獎勵外,餘如經查明符合該條例實施期滿注意事項及原工礦業或事業創立或擴充獎勵標準者,其股東因而取得之記名股票,仍得於繼續持有之第三年度,按符合規定之金額占全部現金增資金額之比例適用上開條例之獎勵。(財政部81/10/14台財稅第8103928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5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