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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則其原生產設備已非全新自不得享受免稅獎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4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則其原生產設備已非全新自不得享受免稅獎勵

函釋全文

獎勵投資條例所稱生產事業,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係指生產物品或提供勞務,並依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而言。有限公司核非上開條例所稱生產事業,應不得享受同條例第六條之獎勵。台端如以現有之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免稅,則新公司創立時生產設備,因已由原有限公司使用顯非全新,核與該條例第九條規定不合,自不得享受免稅獎勵待遇。(財政部64/03/05台財稅第315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則其原生產設備已非全新自不得享受免稅獎勵由財政部於民國 64 年 03 月 0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