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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條例所稱投資包括被投資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者
要旨
本條例所稱投資包括被投資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者
函釋全文
獎勵投資條例第十八條所指國外營利事業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在我國境內投資之『投資』一詞,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包括被投資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在內,但投資人之增加投資仍須依該兩條例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適用。(財政部72/01/25台財稅第305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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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