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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派來技術及電腦人員協助被投資公司技術問題不適用本條
要旨
國外派來技術及電腦人員協助被投資公司技術問題不適用本條
函釋全文
美商××公司派駐於貴公司之技術及電腦人員,如係協助貴公司解決新產品有關技術上問題,核屬獎勵投資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3/11/13台財稅第628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