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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派來技術及電腦人員協助被投資公司技術問題不適用本條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國外派來技術及電腦人員協助被投資公司技術問題不適用本條

函釋全文

美商××公司派駐於貴公司之技術及電腦人員,如係協助貴公司解決新產品有關技術上問題,核屬獎勵投資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3/11/13台財稅第628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外派來技術及電腦人員協助被投資公司技術問題不適用本條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國外派來技術及電腦人員協助被投資公司技術問題不適用本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