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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土地投資分五年繳納土地增值稅有關規定
要旨
以土地投資分五年繳納土地增值稅有關規定
函釋全文
二、 灱所稱投資人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自該項土地投資之年分起,分五年平均繳納乙節,其五年時間之算法應以『年』為準,即投資土地申報現值之當年不分時日均算為第一年,至次年同時日為第二年,餘類推至第五年,其繳納期限及逾期繳納之處理亦應與一般土地增值稅同。犴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以取得生產事業之股票作為擔保者,投資人應就其向該生產事業取得與投資土地作價等額之全部記名股票申請稅捐機關設定質權乙節,若投資土地作價低於申報當期公告現值者,其差額自應由投資人提供等額之股票設定質權。(財政部71/01/15台財稅第303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