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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普通股變為特別股仍可適用投資抵減
要旨
普通股變為特別股仍可適用投資抵減
函釋全文
個人原始取得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票,經依公司股東會決議辦理變更為特別股,關於個人持有該股票期間之計算,應准自原始取得普通股時起算,於繼續持有之第三年度適用前引法條之獎勵規定。(財政部68/12/03台財稅第38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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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