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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起投資人以財產出資仍得享受投資抵減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發起投資人以財產出資仍得享受投資抵減

函釋全文

合於行政院規定工礦業或事業新建或擴充獎勵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於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財產出資,因而取得之記名股票,應有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條關於投資扣抵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4/05/13台財稅第158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發起投資人以財產出資仍得享受投資抵減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發起投資人以財產出資仍得享受投資抵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