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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起投資人以財產出資仍得享受投資抵減
要旨
發起投資人以財產出資仍得享受投資抵減
函釋全文
合於行政院規定工礦業或事業新建或擴充獎勵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於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財產出資,因而取得之記名股票,應有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條關於投資扣抵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4/05/13台財稅第158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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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