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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適用釋疑
要旨
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適用釋疑
函釋全文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司減資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是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合於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取得之記名股票,如未繼續持有至第三年度終了,即因公司彌補虧損而減資;則收回註銷部分,自無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條就原始認股之價款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該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5/09/08台財稅第75618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