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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記名股票原始認股或應募人繼續持有第三年度證明書之核發
要旨
公司記名股票原始認股或應募人繼續持有第三年度證明書之核發
函釋全文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公司記名股票原始認股或應募人繼續持有第三年度之證明書,應由發行公司核發,惟如該發行公司已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公司如符合工礦業或事業新建或擴充獎勵標準之規定,得由存續公司核發之。(財政部77/01/25台財稅第7611433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