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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得合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逾期發行記名股票仍可抵減綜合所得稅
要旨
取得合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逾期發行記名股票仍可抵減綜合所得稅
函釋全文
個人股東取得合於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逾期發行之記名股票,如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納股款之原始認股或應募者,仍可適用原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條有關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規定。(財政部81/06/19台財稅第8107750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