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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實驗設備安裝於租用場所仍得加速折舊
要旨
實驗設備安裝於租用場所仍得加速折舊
函釋全文
主旨:生產事業將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安裝於租用之辦公場所,如該辦公場所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為該事業之營業場所時,上項設備准依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適用加速折舊之獎勵。(財政部73/09/03台財稅第589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