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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實驗設備安裝於租用場所仍得加速折舊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實驗設備安裝於租用場所仍得加速折舊

函釋全文

主旨:生產事業將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安裝於租用之辦公場所,如該辦公場所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為該事業之營業場所時,上項設備准依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適用加速折舊之獎勵。(財政部73/09/03台財稅第589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實驗設備安裝於租用場所仍得加速折舊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9 月 03 日發布,要旨:實驗設備安裝於租用場所仍得加速折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