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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准之專利權始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經核准之專利權始免稅

函釋全文

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經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生產事業使用而取得之收入,須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准並能提示證明文件者,始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所得稅,其未經核准前依約自生產事業取得之收入,應不得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5/06/10台財稅第75533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核准之專利權始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6 月 10 日發布,要旨:經核准之專利權始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