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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准之專利權始免稅
要旨
經核准之專利權始免稅
函釋全文
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經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生產事業使用而取得之收入,須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准並能提示證明文件者,始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所得稅,其未經核准前依約自生產事業取得之收入,應不得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5/06/10台財稅第75533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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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