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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申請加徵百分之十者嗣後不得申請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已申請加徵百分之十者嗣後不得申請退還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組織累積未分配盈餘,超過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額度,如經選擇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如嗣後年度發生虧損應不得申請退還以往年度所繳納之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4/04/21台財稅第148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申請加徵百分之十者嗣後不得申請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4 月 21 日發布,要旨:已申請加徵百分之十者嗣後不得申請退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