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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加徵百分之十計算公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加徵百分之十計算公式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選擇就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部分,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公式,規定如說明。說明:一、依據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並依臺灣省財政廳等有關機關會商結論辦理。計算公司如下:

坽核定累積未分配盈餘-實收資本額×1/2=超過保留限額部分之盈餘。

夌超過保留限額部分之盈餘-以往年度已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分配之盈餘=再保留之盈餘。

奅再保留之盈餘×10%=加徵之稅額。

妵加徵之稅額應於再保留之盈餘項下減除。

妺式中(已收資本額×1/2)一項,於生產事業時應改為實收資本額,於策略性工業及政府指定之重要事業時,應改為實收資本額×2。

三、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或彌補虧損時,先以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分配或彌補,不足時,再以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沖抵之。(財政部74/04/30台財稅第152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加徵百分之十計算公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4 月 30 日發布,要旨: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加徵百分之十計算公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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