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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加徵百分之十計算公式
要旨
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加徵百分之十計算公式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選擇就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部分,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公式,規定如說明。說明:一、依據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並依臺灣省財政廳等有關機關會商結論辦理。計算公司如下:
坽核定累積未分配盈餘-實收資本額×1/2=超過保留限額部分之盈餘。
夌超過保留限額部分之盈餘-以往年度已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分配之盈餘=再保留之盈餘。
奅再保留之盈餘×10%=加徵之稅額。
妵加徵之稅額應於再保留之盈餘項下減除。
妺式中(已收資本額×1/2)一項,於生產事業時應改為實收資本額,於策略性工業及政府指定之重要事業時,應改為實收資本額×2。
三、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或彌補虧損時,先以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分配或彌補,不足時,再以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沖抵之。(財政部74/04/30台財稅第152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