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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際觀光旅館附設自營三溫暖業務仍合於獎勵標準
要旨
國際觀光旅館附設自營三溫暖業務仍合於獎勵標準
函釋全文
貴公司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所附設之三溫暖業務,既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國際觀光旅館之業務範圍,且由貴公司自行負責經營,核屬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第十四條規定之獎勵範圍。(財政部73/10/03台財稅第605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