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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創業投資事業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其股東仍予抵減稅額部分應予補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創業投資事業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其股東仍予抵減稅額部分應予補徵

函釋全文

一、依據民國82年3月16日發布之「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成立之創業投資事業,其符合民國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獎勵規定者,如欲改適用現行「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而不受原「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及「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之規範,該創業投資事業應檢附願意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股東會決議,聲明放棄申請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及其股東尚未實際抵減部分之獎勵,並註明放棄適用之始日,函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原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書之稅捐稽徵機關;至其股東已抵減稅額部分,如創業投資事業未辦理減資,應免予追繳。二、前開創業投資事業如未依前述有關程序辦理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相關事宜,而從事違反原「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及「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相關規定之行為,其股東於創業投資事業違反相關規定後適用之投資抵減稅額部分,稽徵機關應於查明後補徵之。(財政部93/01/02台財稅字第092045735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創業投資事業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其股東仍予抵減稅額部分應予補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