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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木工藝品買賣屬服務業範疇是原供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依有關服務業標準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木工藝品買賣屬服務業範疇是原供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依有關服務業標準認定

函釋全文

××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專業核准合併,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土地增值稅記存一案,因該公司原所經營「木工藝品買賣」業務,經經濟部認屬服務業範疇,是有關「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得依有關服務業之標準予以認定。(財政部88/10/13台財稅第8807258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木工藝品買賣屬服務業範疇是原供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依有關服務業標準認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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