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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還未付款准予適用緩課規定
要旨
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還未付款准予適用緩課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償還以信用交單(記帳)方式向國外購置機器設備之未付款,如經查明確有償還事實,准予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2款規定緩課股東所得稅。說明:二、主旨所述適用對象應符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其未付款以在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議決同意後清償者為限;且於償還時,其所清償機器設備之已使用年數,需不超過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始有其適用。(財政部83/09/27台財稅第83161176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