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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還未付款准予適用緩課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還未付款准予適用緩課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償還以信用交單(記帳)方式向國外購置機器設備之未付款,如經查明確有償還事實,准予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2款規定緩課股東所得稅。說明:二、主旨所述適用對象應符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其未付款以在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議決同意後清償者為限;且於償還時,其所清償機器設備之已使用年數,需不超過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始有其適用。(財政部83/09/27台財稅第83161176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還未付款准予適用緩課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9 月 27 日發布,要旨: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還未付款准予適用緩課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