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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償還貸款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3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償還貸款之適用疑義

函釋全文

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2款規定,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償還因增置或更新機器設備之貸款或未付款,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第3項規定,指金融機構貸款、公司債、遠期信用狀,至所稱金融機構貸款,上揭條例及施行細則尚無限制其貸款方式及貸款銀行。是以,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還購置機器設備之金融機構貸款,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符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其貸款以在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議決同意後清償者為限;且於償還時,其所清償機器設備之已使用年數,需不超過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設備之耐用年數,即有緩課規定之適用。又整套組裝設備之主設備及附屬設備分別於股東會之前及之後購入,如經查明符合上述規定,亦有緩課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83/10/21台稅一發第8316166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償還貸款之適用疑義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3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償還貸款之適用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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