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轉投資於重要事業者應於核准增資後6個月內申請緩課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轉投資於重要事業者應於核准增資後6個月內申請緩課

函釋全文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轉投資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申請緩課股東所得稅疑義案。說明: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84年1月15日修正條文第43條)規定,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轉投資於本條例第8條所規定之重要事業者,應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該次增資發放予股東之股票股利免計入股東當年度所得課稅。本案○○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於83年12月19日函請經濟部工業局核認該公司之投資計畫符合重要科技事業,經該局於84年3月31日函復符合,此期間3個月又13日,不可歸責於××股份有限公司,實務上似可考量予以扣除;惟××股份有限公司於83年8月5日經經濟部核准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至84年7月6日始具函向 貴局提出申請,期間為11個月,即使扣除上述經濟部工業局審定期間3個月又13日後為7個月又17日,仍已逾前揭細則第33條規定6個月之申請期限,自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股東股票股利緩課所得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03/08台財稅第8518979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轉投資於重要事業者應於核准增資後6個月內申請緩課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3 月 0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