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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與租賃公司以附條件買賣購置機器設備再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償還未付款仍可適用緩課
要旨
公司與租賃公司以附條件買賣購置機器設備再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償還未付款仍可適用緩課
函釋全文
公司與租賃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購置機器設備,再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償還購置該設備之未付款,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申請適用緩課股東所得稅之優惠。(財政部86/01/15台財稅第8618802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