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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用於支付機器設備貸款利息經資本化者准適用緩課規定
要旨
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用於支付機器設備貸款利息經資本化者准適用緩課規定
函釋全文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用於支付增置機器設備貸款之利息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資本化者,屬促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第3項有關「貸款或未付款」規定之範圍,准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7/11/04台財稅第8719731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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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