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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及員工紅利增資申請適用股東緩課所得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及員工紅利增資申請適用股東緩課所得稅釋疑

函釋全文

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第16條、第17條規定,以未分配盈餘或員工紅利增資,其增資資金用於增置機器設備及轉投資於該條例第8條規定之重要事業,申請適用股東緩課所得稅者,如已於該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提出申請補送文件,嗣將原擬用於增置設備之資金變更用途為轉投資重要事業,如已於補件期限內完成轉投資並補齊文件向管轄稽徵機構申請變更,可准予適用上述緩課之獎勵。(財政部88/04/15台財稅第8819080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及員工紅利增資申請適用股東緩課所得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4 月 15 日發布,要旨: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及員工紅利增資申請適用股東緩課所得稅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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