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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案件之通知補件期限
要旨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案件之通知補件期限
函釋全文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案件之通知補件期限,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業已同意至遲不超過當次增資配股基準日之次年1月1日起算4年6個月。(財政部賦稅署88/11/05台稅一發第8819562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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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