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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案件之通知補件期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8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案件之通知補件期限

函釋全文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案件之通知補件期限,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業已同意至遲不超過當次增資配股基準日之次年1月1日起算4年6個月。(財政部賦稅署88/11/05台稅一發第8819562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案件之通知補件期限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8 年 11 月 0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