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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國際觀光事業營業範圍

會議日期 57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核釋國際觀光事業營業範圍

函釋全文

依國際間習慣,包括客房、夜總會、中西餐廳、酒吧、工藝品及土產商店、美容室、理髮室。惟獎勵免稅範圍,應以該館業自營者為限,至於舞廳不論自營與否,均不得列入免稅營業範圍。(財政部57/05/10台財稅發第583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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