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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承購人之離婚配偶承購國宅疑義
內文
內政部79.3.23台內營字第七八五八二五號函國宅承購人於出售其國宅後,與其配偶離婚,其離婚之配偶申購國宅,不過國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後項「...自出售其住宅起五年內不得再行承購或承租國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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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3.23台內營字第七八五八二五號函國宅承購人於出售其國宅後,與其配偶離婚,其離婚之配偶申購國宅,不過國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後項「...自出售其住宅起五年內不得再行承購或承租國宅規定之限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