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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經法院栽定假處分禁止施工後,起、承造人擅自繼續施工,其建築許可應如何處理案,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10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10.11.台內營字第8405729號說明:

一、復貴廳84.08.01.八四建四字第81221號函。

二、按經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建築法第93條已有明文。本案既經法院裁定禁止施工及其他一切侵害行為之假處分,又經苗栗縣政府82年10月1日府建管字第87458號函請照辦在案,起、承造人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自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建築基地經法院栽定假處分禁止施工後,起、承造人擅自繼續施工,其建築許可應如何處理案,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4 年 10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