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於本部109年1月15日召開之「宗教事務與宗教行政興革建議研商會議」建議「寺廟儲備處代表仁」為建築執照起造人,以利寺廟後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1案,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109.2.21 台內民字第 1090230571 號 函說明:
一、 依本部 109 年 1 月 22 日台內民字第 1090221823 號函檢送本部 109 年 1 月 15 日召開之「宗教事務與宗教行政興革建議研商會議」會議紀錄續辦。
二、 旨揭建議事項經本部營建署表示,本部前就類似案件 ( 祭祀公業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 ) 以 109 年 2 月 6 日內授營建管字地 1090802100 號函釋有案,依上開函說明二:「按『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
三、 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向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為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明文規定 ...... 祭祀公業於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前,得依上開書函提出相關文件,以代表人(自然人)名義申請建造執照,並加註(祭祀公業法人 OOO 籌備處)辦理。」爰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得參照上開函釋提出相關文件,以代表人(自然人)名義申請建造執照,並嘉助(OOO寺廟籌備處)辦理。
四、檢附本部109年2月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2100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