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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有建造執照並已開工之建築物,因建物或土地經法院假處分查封,可否准予施工勘驗或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08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8.18.台內營字第742380號說明:按建築基地如生私權爭執,其建築許可應如何辦理一案,前經奉行政院62.02.23.62內1610號函核釋在案。建築物或建築基地既經法院假處分查封,主管建築機關應不予施工勘驗,當事人並應依規定維持暫時狀態。至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發給,應以建築物之合法完成為前提,建築物在施工中,因建築基地為法院假處分查封,喪失建築使用權利,縱令主管建築機關未命停工,亦應受法院查封之拘束。其在查封原因未消滅之前,擅自繼續興工完成者,即屬侵害他人權利,顯難認其為合法,應不得發給使用執照,以維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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