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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上存有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拆屋還地,於申請建造執照時,該建築物應否先行申請拆除執照疑義案。

會議日期 80 年 04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0.04.03.台內營字第90600號說明:按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台法證明,建築法第78條及第79條分別明定。本案有關建築物如屬合法建築物,仍應依法申請拆除執照,惟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拆屋還地,於申請拆除執照時,得以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書,供作同法第79條所稱其他合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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