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上存有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拆屋還地,於申請建造執照時,該建築物應否先行申請拆除執照疑義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4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0.04.03.台內營字第90600號說明:按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台法證明,建築法第78條及第79條分別明定。本案有關建築物如屬合法建築物,仍應依法申請拆除執照,惟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拆屋還地,於申請拆除執照時,得以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書,供作同法第79條所稱其他合法證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建築基地上存有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拆屋還地,於申請建造執照時,該建築物應否先行申請拆除執照疑義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80 年 04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