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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新竹地方法院對債務人○○○君所持有之建築執照假處分裁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6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6.10.台內營字第685449號說明:

一、復65.05.12.建四字第54159號函。

二、按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34條所為之假處分,純為犯法上債權保全程序。而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53、54、58、59各條所為之處分,則係本於民法關係所為之行政處分,基諸公法優於私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自不受私法上假處分之拘束。

三、原附件退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新竹地方法院對債務人○○○君所持有之建築執照假處分裁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5 年 06 月 1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