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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新竹地方法院對債務人○○○君所持有之建築執照假處分裁定疑義一案,轉請釋復。

會議日期 65 年 05 月 12 日

內文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65.05.12.建四字第54159號說明:

一、本件係依據苗栗縣政府65.03.18.栗府建都字第15762號、65.04.07.栗府建都字第22312號函辦理。

二、本案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債務人○○○君所持有之建築執照不得為變更名義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惟依據建築法第53條、54條、58條、59條及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5條、33條規定,建築物如有上開條文規定情事之一時,主管建築機關得取消許可或命令作其他必要之處置,本案新竹地方法院對債務人所持有之建築執照假處分裁定一案,如該建築物有前開條文規定情事之一時,主管建築機關是否得依有關建築法令逕行作必要之處置案關中央法令疑義,本廳未敢擅專,轉請核釋俾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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