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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鎮農會興建大型糧食倉庫工程,因承造人與僱工間發生糾紛,雙方均請求法院假處分,致使展延建築期限二次,仍無法依限竣工,惟該工程係為配合當今國家主要糧食政策,可否准予再行展期乙案,仍請依照建築法第53條等有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5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5.11.台內營字第016439號說明:依據貴廳68.04.18.(68)建四字第66484號函副本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鎮農會興建大型糧食倉庫工程,因承造人與僱工間發生糾紛,雙方均請求法院假處分,致使展延建築期限二次,仍無法依限竣工,惟該工程係為配合當今國家主要糧食政策,可否准予再行展期乙案,仍請依照建築法第53條等有關規定辦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68 年 05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