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主管建築機關受理建築申請案件,應否審查土地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5.05.06.台內營字第399663號說明:
一、復貴處75.03.26.中分檢酉清字4830號函。
二、建築物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依建築法第30條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並依同法第26條負其責任;本案起造人所附之拋棄繼承書,作為土地權利之佐證是否有瑕疵,自應由起造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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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 75.05.06.台內營字第399663號說明:
一、復貴處75.03.26.中分檢酉清字4830號函。
二、建築物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依建築法第30條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並依同法第26條負其責任;本案起造人所附之拋棄繼承書,作為土地權利之佐證是否有瑕疵,自應由起造人負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