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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主管建築機關受理建築申請案件,應否審查土地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5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5.06.台內營字第399663號說明:

一、復貴處75.03.26.中分檢酉清字4830號函。

二、建築物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依建築法第30條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並依同法第26條負其責任;本案起造人所附之拋棄繼承書,作為土地權利之佐證是否有瑕疵,自應由起造人負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主管建築機關受理建築申請案件,應否審查土地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05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