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4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主管建築機關受理建築申請案件,應否審查土地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05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5.06.台內營字第399663號說明:

一、復貴處75.03.26.中分檢酉清字4830號函。

二、建築物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依建築法第30條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並依同法第26條負其責任;本案起造人所附之拋棄繼承書,作為土地權利之佐證是否有瑕疵,自應由起造人負責。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主管建築機關受理建築申請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