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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築乙案,前經本部60.07.21.台內地字第428408號(註一)、60.11.16.台內地字第443828號(註二)代電釋示在案,影送前開代電各乙份供參據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4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79.04.18.營署建字第007472號說明:復貴府79.04.09.府人四字第76204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築乙案,前經本部60.07.21.台內地字第428408號(註一)、60.11.16.台內地字第443828號(註二)代電釋示在案,影送前開代電各乙份供參據辦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79 年 04 月 1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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