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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辦理馬祖銅像工程建築執照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111.07.06.營署建管字第1110052740號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6月28日府建管字第1110847492號函。

二、有關函詢旨揭銅像之雜項執照擬變更設計於內部增設昇降設備,是否可逕予辦理雜項執照變更設計或應申請建造執照疑義1節,依建築第7條雜項工規定,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昇降設備為雜項工作物,上述施工中之銅像內部增設昇降設備,與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定義未符,應申請建造執照。另一建築法第99條規定:「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一、紀念性建築物。二、地面下之建築物。三、臨時性建築物。……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旨揭建築物得否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請逕依上述規定秉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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