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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師受懲戒處分之累計是否有時效上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0.09.12.台內營字第9012695號說明:

一、復貴局90年8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9043964300號函。

二、按「建築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撤銷其開業證書。」建築師法第45條第2項已有明定,依前揭規定處分之累計並無時效上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建築師受懲戒處分之累計是否有時效上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