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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廢水處理場新建工程」擬於貴縣虎尾鎮蕃薯段989及990地號新建廢水處理廠,是否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106.12.14內授營環字第1060819582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6年11月15日府建管二字第1060100844號函辦理。

二、本部營建署86年8月13日營署工程字第18092號函暨95年12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50065586號函已釋示「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係屬環保工程或土木工程,上開工程之設置標準悉明訂於下水道相關法規中,故其中除污水處理廠之管理大樓如係純供管理人員工作及住宿場所,應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其餘應不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本案請貴府依上揭函釋本權責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廢水處理場新建工程」擬於貴縣虎尾鎮蕃薯段989及990地號新建廢水處理廠,是否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