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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受理104年度重訴字第540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6.11.30營署水字第1061135549號函說明:

一、復貴院106年10月20日桃院豪民行104年度重訴字第540號函。

二、本案建設公司未依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檢附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點等資料,或未依前述資料施工,依據下水道法第22條規定,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

三、按建築技術規則為建築法第97條授權訂定,該規則總則編第3條明定「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有關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建築執照處理程序已終結,如有不符建築技術規則之情事,其建築執照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廢止或補正之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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