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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澎湖縣馬公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工程」光榮及雙湖園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是否申請建築執照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 107.3.16內授營環字第1070804731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7年2月14日府工水字第1070007735號函辦理。

二、本部營建署86 年8 月13 日營署工程字第18092 號函暨95年12 月22 日營署建管字第0950065586 號函已釋示在案,「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係屬環保工程或土木工程,上開工程之設置標準悉明訂於下水道相關法規中,故其中除污水處理廠之管理大樓如係純供管理人員工作及住宿場所,應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其餘應不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本案請貴府依上揭函釋本於權責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澎湖縣馬公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工程」光榮及雙湖園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是否申請建築執照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