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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危老重建計畫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涉及變更起造人執行疑義1事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9.05.22營署更字第1091101126號函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109年4月21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6441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2條規定,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又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是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申請建築執照前之必要程序。

三、有關貴局函詢已核准重建計畫,於建築執照掛號或領得建築執照後,擬僅變更起造人時,其重建計畫是否應先變更或併變更建築執照時申請,查上開法令未有規定,惟為簡政便民,建議二者得併同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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